世界环境日亳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
2023/6/28 来源:不详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医院分别赔偿杨某1损失元、杨某2损失元、胡某损失元、王某损失元,并支付杨某1鉴定费元、杨某2鉴定费元、胡某鉴定费元、王某鉴定费元。
本案系相邻关系中采光、日照侵权纠纷案件。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为通常的形式,但日照、采光和通风,也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不断加快,土地资源逐渐紧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不断。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涉及的知识又比较专业,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耗时长,且多以群体性案件的形式出现。因此,更妥善地平衡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尤为重要。通过辨法析理,做到胜败皆服,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亦具有重要作用。
03
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蒙城县小辛集乡桥南村张海庄北侧的芡河流域属芡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年1月1日起全面永久性禁捕。年4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该禁捕区内,以下笼壶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查获张某某使用的笼壶8个及捕捞的渔获物1.5公斤。经蒙城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该笼壶属禁用网具。
另查明:审理期间,公益诉讼起诉人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于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张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按照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评估意见,自愿支付生态补偿金人民币.6元,用于购买鱼苗到芡河增值放流基地放流。
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支付生态补偿金,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作案工具八个笼壶予以没收,对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由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做无害化处理。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流经蒙城县的芡河及其7条主要支流,系省级鳜鱼、青虾水种质资源保护区,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皖农渔文件和蒙城县农业农村局通告,自年1月1日,对上述区域实行永久性禁捕。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因蝇头小利而在上述区域捕鱼,使被保护物种数量减少,破坏芡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有损于芡河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案的审判,用法律敲响了警钟,对督促沿河附近老百姓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指导性意义。
04
田某某、佟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11月份至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单独或伙同王某侠、加某刚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十河镇、双沟镇等地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热成像等工具非法狩猎野兔62只、刺猬只、野鸡1只,其中售卖刺猬获利元。
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佟自涛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热成像等工具非法狩猎约5只野兔、余只刺猬,后将野兔、刺猬售卖,获利元。另查明,公益诉讼人与被告人田明国、佟自涛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相关调解书。年4月13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佟某某、田某某违反狩猎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二人均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佟某某、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
本案系违反狩猎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口腹之欲,使用禁用手段猎杀野生动物,必将受到严惩。本案中,被告人佟某某、田某某违反狩猎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犯罪结果,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人与被告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罚。本案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助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05
上诉人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案
某建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年3月建成一条混凝土生产线,混凝土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建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对某建材公司建设经营的混凝土生产线恢复至建设之前的原状,对某建材公司处四十一万元罚款,对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处十二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建材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其诉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建材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年3月建成一条混凝土生产线,混凝土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其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取证,履行了行政处罚审批等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建材公司称其已经验收合格批准后建立并投产的,但也认可未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没有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组织环保验收,公司也知道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方可生产,当时也想办理手续,没有办下来。因此,某建材公司不能提供其已经依法批准的相应手续。
某建材公司上诉称其经营的系自拌站,案涉自拌站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属于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对象的范畴。因某建材公司称其生产的混凝土系专门用于新村建设,但其并非新村建设的施工单位,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具有相应行政职权,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对某建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处罚适当,无超越、滥用职权及明显不当的情形。同时,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受案、询问、调查、审批、告知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发展理念阐述了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解释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道理,指明了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的新路径。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某建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混凝土生产线建设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法行政的行为即是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发展理念,不仅对某建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还要求混凝土生产线恢复建设之前的原状,标本兼治。两级法院对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否具有相应职权、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越、滥用职权的情形进行审查,最终依法驳回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予以支持。
原标题:《亳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