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涡阳税务局何某某

2023/7/10 来源:不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皖16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专科文化,原涡阳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工作人员,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于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一案,于年7月19日作出()皖刑初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年11月20日作出()皖16刑终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年9月18日作出()皖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何某某又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杜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苗春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皖刑初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韦潇轶

审判员   杨国明

审判员   宁少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皖刑初号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专科文化,原涡阳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工作人员,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于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于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7月19日作出()皖刑初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20日作出()皖16刑终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又于年9月18日作出()皖刑初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28日作出()皖16刑终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9月26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车海三

人民陪审员   何茂珍

人民陪审员   李梦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忆晴

书记员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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