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不合规受贿案例案例知识分享

2022/11/21 来源:不详

程序不合规,受贿

年11月,王某2和律师王某1预谋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公司),由王某1制作一份虚假的借贷关系证明,并让何某(另案)以千禾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年12月24日,王某2以千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向其借款.06元未还钱为由,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由陈曦审理,陈曦首先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该案的诉讼文书,在邮寄送达退回的情况下,于同年1月21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该案的诉讼文书。

年4月,陈曦等人前往河南省郑州市向千禾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送达应诉材料,因千禾公司实际经营地发生变化,在和该公司电话联系未果后,将有关诉讼文书在千禾公司工商登记地以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期间,陈曦接受王某1邀请游览了龙门石窟等景点及王某1的宴请和礼品。该案公告期满后,陈曦在未开庭审理该案件的情况下,让王某1补制该案的庭审笔录,年6月20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蒙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千禾公司偿还王某2人民币.06元及利息(月利息2%计算),同年8月1日公告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王某2于年11月15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30日,王某2领走执行款元。

被告人陈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陈曦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皖刑初号

裁判日期:-12-11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判决

文书性质:刑事

审理程序:一审

合议庭:刘影李春杰

原告信息

原告: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信息

被告:陈曦

引用法规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曦,女,汉族,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蒙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蒙城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年8月24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建军,北京广衡律师事务律师。

审理经过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15日指定陈曦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我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0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曦及其辩护人贾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1月,王某2(另案处理)和律师王某1(另案处理)预谋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公司),由王某1制作一份虚假的借贷关系证明,并让何某(另案处理)以千禾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年12月24日,王某2以千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向其借款.06元(该笔钱用于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用款期限一个月,月息3分)未还钱为由向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由陈曦审理,陈曦未穷尽直接送达手段,而首先采用邮寄送达该案的诉讼文书,在邮寄送达不成的情况下,陈曦于年1月21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该案的诉讼文书。年4月,陈曦接受王某1邀请游览了龙门石窟、少林寺等景点及王某1的宴请和礼品。后被告人陈曦没有开庭审理该案件,让王某1制作了该案虚假的庭审笔录。年6月20日,陈曦对该案做出了民事判决,判决千禾公司偿还王某2人民币.06元及利息(月利息2%计算)。年11月15日,王某2向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12月30日,王某2领走执行款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2、王某1、何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曦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曦辩称案件受理后其首先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采取了直接送达,其到千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后该公司已搬迁,其又打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接通后听其说是法院的就挂掉了,其然后采取的公告送达。公告到期后其在办公室内开的庭,不是很正规,庭审笔录是书记员记录的,然后王某1在原庭审笔录上进行修改的。其在开庭程序上有瑕疵,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认为其构成犯罪,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平时工作表现及其爱人患有重大疾病,请求给予免于刑事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一、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关于送达问题,民诉法并没有规定送达方式的先后顺序,按照各地法院惯例先进行邮寄送达,如邮寄送达无效再进行直接或其它方式送达,被告人在送达过程中尽到勤勉尽责,而非起诉书认定的未穷尽直接送达手段采用邮寄送达。河南千禾公司未收到诉讼文书根本原因是由于变更住所地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后置之不理造成。2、关于开庭审理及庭审笔录的问题。王某2、何某都明确表述共去过两次法院签字,且为本人签署,不能排除两人非法律工作者,文化水平不高,认为去法庭才是真正的开庭审理。王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存在多次前后矛盾的情况,王某1两次供述千禾公司调卷时陈曦发现没有庭审笔录,让王某1抓紧补一份,但通过相关证据证实,庭审笔录形成时间是年5月21日。陈曦开庭审理该案程序存在瑕疵,只是违反审判纪律,且主观上无伪造、篡改庭审笔录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缺乏犯罪动机、缺乏犯罪目的,事实认定错误也非被告人主观故意导致,系王某2提供的证据,且千禾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变更地址等综合原因造成,通过被告人前往千禾公司住所地送达法律文书,恰恰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枉法裁判的故意。2、客观上被告人即未枉法裁判,亦无情节严重,其行为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客观要件。(1)陈曦没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本案中由王某2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对证据的审核只能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如当事人有意提供假证应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人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做出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且判决结果没有超出王某2的诉请范围,也没有违背法律事实。(2)判决没有造成情节严重之后果。王某2确实代为千禾公司缴纳罚款,在法律上已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陈曦的民事判决并没有给他人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根据司法解释枉法裁判罪必须“故意违背法定程序”和“枉法裁判”以及造成的“后果”三者结合,才能构成犯罪,最后情节严重的前提必须是枉法裁判为前提,没有枉法裁判,就谈不上情节严重。三、侦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询问及庭审阶段的举证均带有浓厚的有罪推定倾向。综上,陈曦在审理民事案件主观上没有枉法裁判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更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请求依法判决陈曦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11月,王某2(另案)和律师王某1(另案)预谋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河南千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公司),由王某1制作一份虚假的借贷关系证明,并让何某(另案)以千禾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年12月24日,王某2以千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向其借款.06元(该笔钱用于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用款期限一个月,月息3分)未还钱为由,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由陈曦审理,陈曦首先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该案的诉讼文书,在邮寄送达退回的情况下,于同年1月21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该案的诉讼文书。年4月,陈曦等人前往河南省郑州市向千禾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送达应诉材料,因千禾公司实际经营地发生变化,在和该公司电话联系未果后,将有关诉讼文书在千禾公司工商登记地以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期间,陈曦接受王某1邀请游览了龙门石窟等景点及王某1的宴请和礼品。该案公告期满后,陈曦在未开庭审理该案件的情况下,让王某1补制该案的庭审笔录,年6月20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蒙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千禾公司偿还王某2人民币.06元及利息(月利息2%计算),同年8月1日公告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王某2于年11月15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30日,王某2领走执行款元。

另查明,蒙城县人民法院于年8月9日立案对该案进行再审,期间王某2和千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王某2退还千禾公司.6元,并赔偿千禾公司.4元。王某2于年12月11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千禾公司的诉讼,蒙城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13日作出()皖民再5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王某2撤回起诉,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蒙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载明蒙城县监察委员会对案件立案的情况。

2、前科查询载明被告人陈曦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3、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陈曦的基本情况。

4、中共蒙城县委组织部蒙组干字[]85号文件、干部任免呈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变动后工资审批登记表、公务员晋升职级审批表、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变动工资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陈曦于年10月至年8月为蒙城县法院助理审判员,年8月2日被任命为蒙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年9月行政级别为副科,年1月晋升为正科。

5、中共蒙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蒙纪[]4号文件、中共蒙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蒙纪建[]1号纪律检查建议书、蒙城县人民法院蒙法[]3号文件证实年1月18日,因陈曦违反廉洁纪律蒙城县纪委对陈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2年),没收陈曦主动退出的违纪款及其违纪所得元。年1月19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对陈曦给予降级处分(处分期24个月)。

6、公务报告单、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公务卡消费单、税务发票证实陈曦等人去河南省郑州市出差的送达审批、住宿、报销的情况。

7、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报告书、招标文件、询标函、投标资格证件检验表证明蒙城县烈士陵园“四位一体”工程于年3月18日开标,保证金为万元,千禾公司提供的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涉嫌造假,陈延坡书写答复意见“公司确定为真证,公司愿承担一切后果”。

8、蒙城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证实蒙城县烈士陵园“四位一体”建设项目会议情况及中标单位的情况。

9、中国银行汇款跨行人民币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杨文于年3月17日向河南千禾公司汇款万元,同日河南千禾公司向蒙城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汇万元信誉保证金。

10、授权委托书证实河南千禾公司于年9月15日授权何某办理保证金退还和处理有关事宜,委托期限为7天。

1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实蒙城住建委于年9月14日责令河南千禾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由何某签收(不在委托期限范围内);蒙城住建委于年9月29日对河南千禾公司作出罚款.06元的行政处罚,由何某签收并备注“我公司自愿放弃行政复议权利不再上诉”(已超过委托期限)。

12、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王某2为河南公司向蒙城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纳.06元的行政处罚罚款。

13、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证明河南千禾公司已将罚款上缴财政专户。

14、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证明河南千禾公司向杨文汇款万元。

15、蒙城住建委文件、行政决定书证明蒙城住建委撤销蒙住建责停字[]第1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蒙住建罚字[]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年8月28日准予千禾公司和陈延坡进入蒙城县建筑市场,千禾公司缴纳2万元的违约金。

16、民事一审案件立案管理登记、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证明蒙城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24日对王某2诉千禾公司案进行立案并将该案分给犯罪嫌疑人陈曦主审。

17、快递回执证明被告人陈曦于年12月28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通过法院专递邮寄到河南千禾公司工商登记经营地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豫咨大厦,由于河南千禾公司实际经营地已经发生变化,该邮件被退回。

18、民事裁定书证实年1月21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9、陈曦年2月1日制作出()蒙民一初字第号公告及公告送达王某2诉千禾公司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实该案于年2月6日在法制文萃报公告送达。

20、庭审笔录证明审判卷宗显示该案庭审笔录形成的时间是年5月10日。

本院认为

21、民事判决书、快递单、公告证实午6月20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蒙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河南千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06元及利息。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曦按照河南千禾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后被退回,被告人陈曦于同年8月6日在《法制文萃报》公告送达判决书。

22、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实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曦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蒙城县人民法院蒙民一初字第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23、执行案件立案管理登记、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领(付)款凭证、执行案件结案登记表证明年l1月15日王某2向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12月30日王某2领走执行款元(含.06元及利息.94元)。

24、民事再审卷证明年12月11日,王某2与千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王某2交纳的.6元罚款,扣除蒙城县住建委对千禾公司处罚的2万元违约金,剩余的退给千禾公司,王某2赔偿千禾公司.4元。王某2提出撤诉申请,年12月13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准许王某2自愿撤回起诉,并撤销原民事判决。

25、蒙城县住建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年8月28日,蒙城住建委撤销了年对千禾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日要求千禾公司缴纳2万元的违约金,准予千禾公司及其建造师陈廷坡进入蒙城县建筑市场。

26、民事再审卷证实蒙城县法院合议庭再审评议笔录、拟再审判决书中认定原审判决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27、千禾公司出具证明千禾公司未委托何某以公司名义向王某2借款,也未向王某2借过任何款项。

28、证明证实何某曾以千禾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千禾公司借王某2.06元,月息三分,使用一月。

29、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实王某2于年10月20日为千禾公司缴纳罚款.06元。

30、张贴公告照片四张证实王某2诉千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公告于年2月7日张贴于千禾公司工商登记地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2号豫咨大厦。

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实千禾公司登记信息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2号豫咨大厦5层。

32、证人出庭申请书、证人出庭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何某为王某2诉千禾公司民间借贷案出庭,并作出保证如实作证,并愿意为此负法律责任。

33、证人王某2的证言:千禾公司扣其们40万元,其问徐某要一份空白的委托书办理退还万元保证金的事。其通过杨文找到王某1律师,王某1提出以千禾公司借其30万元用来缴纳罚款起诉千禾公司。王某1在他办公室电脑上打印个证明,内容是何某的身份信息,30万元是何某代表千禾公司向王某2借的,月利息3分等,其找何某在证明上签的字。其和何某都没有参加开庭,法院把其胜诉的钱执行过后,王某1打电话叫其和何某一起到法院在庭审笔录上签的字。王某1曾经向其借一辆奥迪A4轿车,说跟法院的人到河南查千禾公司的注册地址,费用是王某1先垫付的,王某1讲他跟法官们吃住、油费还有看牡丹的费用,后来找其要的,大概几千块钱,具体记不清了。官司打赢之后,其和杨文给王某元代理费,是杨文转给王某1的。

34、证人王某1的证言:年11月份的一天,杨文说有件事要其帮忙,然后杨文和王某2带着材料到其办公室。王某2说千禾公司和他发生纠纷的事,其对王某2说能不能让千禾公司代理人何某出具证明,证明30万余元是千禾公司借王某2的,其在办公室起草了证明交给王某2。王某2把材料交给其后,王某2委托其代理诉讼,其在蒙城法院立案庭办理了立案手续,经查询得知该案由陈曦主审。年1月,法院传票被退回,王某2说他能联系上合肥的分公司,其对王某2说找不到总公司对我们有利,对方不来参加诉讼,对方就丧失抗辩权了,王某2说那就不找了。其对陈曦讲王某2这个案件该发公告发公告,陈曦就登报公告了。年3月,公告期没到,陈曦说最近几期发公告的案件,因为没有到现场去核实这个单位是否在这个地方,案件发回重审了,王某2这个案件需要到现场看看。其说等4月洛阳牡丹节再去,然后到洛阳转转。陈曦说管。其开王某2的奥迪A4车带着陈曦等人到了豫咨大厦,那里的人说千禾公司搬走了,具体搬哪了不清楚。其们在豫咨大厦的大门上贴了公告。其带着陈曦等人游了洛阳牡丹园、少林寺等地,门票、车旅费、吃饭喝酒、部分住宿费是其替王某2出的。回来给法官买了一些小米、西瓜酱豆、咸菜。年11月左右,河南千禾公司到蒙城法院调案件卷宗,陈曦发现卷宗里没有庭审笔录。陈曦让其从她电脑里拷一份普通程序庭审笔录的模板,让其照着庭审笔录的格式做一份王某2诉讼案的庭审笔录。其用其办公室的电脑照着模板的格式做了一份王某2诉讼案的庭审笔录,用U盘拷贝到陈曦的电脑上。其让王某2、何某在陈曦办公室当着陈曦和吴某的面签字,其也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王某2有没有签字其记不清了。其没有见到何某的委托代理书,陈曦法官也没见到何某的委托代理书,这份补签的庭审笔录的内容是我根据案件的起诉书、证据清单编造的,这个案件没有开庭审理。年7月5日,纪委的人找其谈话后,其感觉事情败露,其把办公室电脑内存放的庭审笔录、证明,还有其和法官一起到河南游玩花费的清单都删除了。同时也把家里的电脑内保存的一份证明也删除了。家里的电脑和办公室电脑的证明是一样的。

35、证人何某的证言:王某2让其假冒千禾公司的代理人,王某2诉千禾公司案件没开庭,其从来没有出庭作证过。其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名是后期王某2带着其到蒙城县人民法院二楼法官办公室补签的庭审笔录等文件,其上面说的其代表河南千禾公司败诉后也不上诉的一个材料也是那时候签的字。

36、证人胡某的证言:这个案件不是其主办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37、证人陈某的证言:陈曦电话里跟其说过王某2诉千禾公司的案件,但是其不清楚该案件是否开庭,其没有见过王某2、王某1,其没有参加该案件的陪审工作。

38、证人吴某的证言:年3、4月份,其和陈曦等人乘坐王某1律师的车去河南郑州市对千禾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工商登记的地址未找到千禾公司,找到千禾公司登记地址的保安打听,未打听到千禾公司,其们在千禾公司登记地址的大门口张贴两份开庭公告,然后其们去洛阳一个牡丹花园景点和少林寺游玩。其没有参加这个案件的庭审,庭审记录不是其记录的,宣判笔录上的签字是其后期年底整卷的时候补签的。

39、证人徐某的证言:其系千禾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负责人,年底合肥分公司制作标书期间,其给钱某说公司陈廷坡的一级建造师原件在其他项目使用,拿不回来,经钱某同意继续制作标书参加投标,陈廷坡的一级建造师证是公司办理的。公司退给王某2万保证金,要求王某2处理陈廷坡证件问题,再退余下的保证金。其应王某2的要求,给王某2一份空白的委托书,委托期限是7天,内容大概是委托处理退还保证金和有关事宜,详细内容记不起来。年11月,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派其到蒙城县法院了解情况,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同意。王某2说过公司被上黑名单了,也说过罚款,但具体多少罚款没说。王某2起诉其公司时,法院没有告知其总公司或者合肥分公司。其的总公司地址变更过,但是网站上的联系方式一直没变,如果想联系肯定能联系上。

40、证人钱某的证言:王某2通过其和千禾公司达成挂靠协议。千禾公司退给王某2万保证金。王某2为处理保证金的事找徐某要一份授权委托书。

41、证人李某、王某3的证言:年4月份,其和陈曦、王某3、吴某乘坐王某1律师的车去对河南千禾公司进行送达,找到千禾公司登记地址的保安打听,该公司早已搬走,百度搜索千禾公司的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电话,对方听其说是法院的就把电话挂掉了,后其们在千禾公司登记地址的大门口张贴两份开庭公告。王某1带其们到牡丹园、龙门石窟、博物馆景点及少林寺游玩,王某1在登封市给其们一份酱、一提小米。

42、证人杨某的证言:其现任千禾公司法人代表,总公司的电话在网站上能查到,电话也是畅通的,其公司没有收到蒙城县法院关于该案的任何法律文书。公司知道被上了黑名单才知道此事,不知道被行政处罚了。其公司没委托过何某,也不认识何某。

43、被告人陈曦的供述:其和王某1一起到河南游玩,接受王某1吃请及王某1送的2瓶咸菜和一袋2公斤的小米,没有收受其他财物。开庭时人民陪审员陈某没在场,开庭时间不规范,庭审笔录可能是王某1拟稿的。其根据王某1提供的证人名单上面有何某,和证明上面的信息,就认可何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没有想起来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去核实何某是不是河南千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没想起来把千禾公司的材料送给何某。王某2诉千禾公司应该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一个追偿权纠纷。其承认这个案件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面都有瑕疵,其不是故意的,一是案件多,二是粗心大意。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给其从轻处罚。

44、检查笔录证明蒙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曦的办公电脑进行检查的情况,D盘材料文件夹中发现“王某2案件0庭审笔录”显示“作者:王某1”和文档属性中的创建时间为“年5月21日星期六”。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曦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法定程序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曦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曦未经开庭作出民事判决,不仅有证人王某1、王某2、何某的证言证实,且有公安机关调取的检查笔录相印证,足以证明陈曦故意违背法定程序的事实,且造成千禾公司财产被执行的后果,陈曦的行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曦自愿认罪,且本案中涉及的民事纠纷经蒙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王某2诉千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撤诉,王某2并赔偿了千禾公司损失,本案涉及的民事纠纷已妥善解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根据陈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春杰

审判员刘影

人民陪审员朱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雪竹

所有资料来源于网上,如有侵权请告知本人删除,谢谢。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zl/247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