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蒙城县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2/9/15 来源:不详北京手足癣哪里医院好 http://news.39.net/bjzkhbzy/210117/8598844.html
附件1:
《蒙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我县主城区、乡镇人员较为密集的集镇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年1月1日开始,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等。
现阶段我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规划的东外环以西(以上区域均包括该路段)。各乡镇集镇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镇禁放区范围)由各乡镇自行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它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本规定所称大盘香,是指整体直径超过4CM和整体长度超过40CM的盘香、根香等。
第四条 禁放区域内任何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在任何时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加油站、燃气站、西气东输阀室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第五条 蒙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可以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庄周街道、乐土镇做好开发区内企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县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是烟花爆竹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县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禁放宣传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婚姻登记管理中心、殡仪馆等单位开展禁放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禁放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烟花爆竹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教育,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单位加强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宣传和管理,指导督促客运单位及车站落实安全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沿街店铺禁放烟花爆竹宣传管理工作。向旅馆、餐饮服务行业业主发放一封信,对其燃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县生态环境分局对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等造成噪音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主城区公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县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烈士陵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解释和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禁放、禁燃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县文明办、团县委、县供销社、县数据资源局、县绩效评价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社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居(村)民依法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村)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条 全县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喜庆、殡葬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告知消费者禁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禁放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的,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电缆、窖井、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禁放区域内,一律禁止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禁放区域外,原则上不得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公安部门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首次有效举报人元奖励(举报)。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放区域内销售或流动兜售烟花爆竹,以及在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除纸屑垃圾或者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辖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相关投诉举报不及时登记、查处和反馈的;
(三)对违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司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城县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蒙政秘〔〕83号)同时废止。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