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这些地方聚餐打牌不戴口罩,
2022/9/5 来源:不详让白癜风患者感受中科魅力 http://pf.39.net/xwdt/180722/6410197.html
近日
涡阳、利辛、蒙城警方
相继发布通告
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一经发现
立即受案查处
涡阳警方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疫类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
对以下涉疫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一经发现,立即受案查处,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训诫、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本县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观察等管控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擅自组织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车辆营运等活动的;
四、不同家庭成员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者打牌、打麻将等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不佩戴口罩出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
六、逃避、抗拒、阻挠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设卡检查、测量体温、核查人员信息、隔离治疗等预防、管控措施,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疫情防控秩序的;
七、捕杀、贩卖、运输、加工、消费野生动物,或者从事活禽市场交易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
涡阳县公安局
年2月7日
利辛警方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疫类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
对以下涉疫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一经发现,立即受案查处,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公职人员的,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擅自组织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车辆营运等活动的。
三、不同家庭成员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者打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不听劝阻的;不佩戴口罩出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
四、逃避、抗拒、阻挠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设卡检查、测量体温、核查人员信息、隔离治疗等预防、管控措施,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疫情防控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擅自从事活禽市场交易的。
六、编造散布谣言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
特此通告!
利辛县公安局
年2月7日
蒙城警方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下列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从严从重打击,涉刑事犯罪一律立案查处;涉行政违法行为符合拘留条件的,一律拘留;涉公职人员的,一律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拒不执行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配合车站、公路出入口留验站、留验点、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病源体携带者、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蒙城人员,阻碍或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
四、明知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进入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编造散布谣言,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恶意传播的。
六、故意伤害、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及其它因疫情防控需要设置的场所无事生非、滋扰闹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七、收集、收购已使用过的口罩等不符合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用器材用于销售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等的。
九、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经营等规定,囤积防疫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行动,举报。
特此通告。
蒙城县公安局
年2月5日